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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17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收集:上海杰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最近,记者就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3000÷12=25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15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问: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问: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财税[2009]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则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必须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上海杰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政策项目部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企便函[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 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十三)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本次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一)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

      (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四、消费税

      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 [2008]164号)规定,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五、营业税

      (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印花税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

    上海杰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政策项目部整理

    July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April 25

    新企业所得税注意之处

    新企业所得税于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有一些地方大家在处理当中需要了解并掌握:
    1、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的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并不是按实扣除,而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同职工福利费,在相应的额度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在以销售(营业)收入的0.5%内的6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整;
    5、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在以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折旧,按直线法计算准予扣除,其他方法需要到税务备案,特殊情况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
    7、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施行三免二减半的政策;
    9、技术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微利企业按20%征收;
    11、企业工资薪金按100%准予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100%准予扣除;
    1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目前在5%左右,不得低于,这部分研发费用可按加计50%准予扣除(即150%);
    13、关联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以所属纳税年度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国税总局定义"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15%优惠税率

         国税总局昨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门槛。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为25%,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自新法颁布后,各界就一直在关注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认定。

        《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高新技术领域内(见后表),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人员构成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研发投入上,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根据其年销售收入从高到低,分为不低于3%、4%、6%三个等次。而北京市对高新企业的地方认定标准规定,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统一为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这意味着一些没能通过北京市地方评定的高新企业也能够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而部分北京的低收入高新企业将被排除在国家认定的高新企业范围之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李烝/制表

      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高新技术领域:

      □ 电子信息技术

      □ 航空航天技术

      □ 高技术服务业

      □ 资源与环境技术

      □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新材料技术

      □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September 28

    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

    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
      
      国务院颁布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配套政策之后,财政部确定了13项具体税收激励细则,涉及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并将于近期颁布若干项。
      昨天,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的“2006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双年度论坛--创新推动共同发展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表示,由于创新具有风险性,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给予其支持,去促进引导创新,而税收是政府支持的一个重要手段。
      史耀斌列举了13项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比如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创业投资。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关于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市场主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捐赠给予税前扣除问题。
      此外,13项内容还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进口特定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科技专项、项目等特定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史耀斌说:“其中第1到第9项的政策,有的已经发文明确了,有的近期将颁布实施。最后四项相关政策我们正在研究,条件成熟的时候会推出来。”不过他拒绝透露近期将要出台的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研究中心主任王元介绍说,今年年初,国务院颁布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之后,中央各部门都在牵头制订60条配套政策的具体细则。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涉及了99条具体的细则,而科技部研究中心大概参加了将近1/4的细则政策制订。
      据介绍,目前中国在创新方面的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只有1.34%。去年,在中央财政在促进科技发展方面,只有420亿元的支出,主要是财政的直接支出和税收支持。
      但是王元介绍,中央财政支持每年递增的速度是相当高的,今年又确定了19.2%的增长幅度,预计在整个“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会年均增长20%左右。
      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表示,近年来他们在财政支出方向、支出结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不断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尤其对于现代科技创新这种具有公共性以及市场可能失灵的领域,更应该纳入公共财政政策的关注范围。
    September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