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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财政部专家:“两税合并”实施细则近期将面世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昨日在“金融产业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研讨会上透露,国家最近将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所得税率。“两税合并”之争看似尘埃落定,实则意犹未尽: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此前很多国内企业界人士担心,外资企业可能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等模糊的概念,继续享受优惠税率。

“实施细则就是要进一步解决这些技术问题,”苏明表示,“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将得到明确的界定,同时实施细则还会解决“其他一些税收优惠问题”。

苏明表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能源财税政策进入新的阶段,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展望未来我国能源财税政策的思路,他认为,应该重点在五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整合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加强能源投资及对国家能源基地的支持力度;二是完善环境税费政策,提高排污费标准,拓宽排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三是加快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机制;四是充分利用财政补助和贴息等财税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五是积极推进包括所得税、进口税在内的节能财税政策体系。

苏明透露,国家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改革方案包括:计划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并在长期内将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税;由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对已经形成、尚未占用的矿业权通过招投标进行拍卖,要求无偿占用矿业权的个人或单位交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费用,取得的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按照20%∶80%的比例分成;对能源产品的使用单位征收能源税,促使其节约能源。

苏明还预计,今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5万亿元,比去年至少增长1万亿元。 

11月4日

重申:做会计请勿忘职业道德---不做假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十二号)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2005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中央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共检查了94户企业和60家会计师事务所。从检查情况看,随着近年来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然存在,个别企业甚至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
    检查发现,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造假,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个别子公司甚至伪造文件骗取银行资金。例如,集团本部2003年未充分抵销内部交易、多计利润2.41亿元,2004年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多计投资收益1.13亿元;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以空头支票冲减应收账款,虚增利润8782万元,其下属子公司2003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收入1.77亿元;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04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巨额无形资产,并用不实债权置换上述虚假资产,以避免计提坏账准备而发生亏损;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2.66亿元不良资产长期挂账,并于2003年划出自有资金3000万元,通过虚构交易,虚计公司利润和资产。
    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严重。2005年我部组织检查了39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查出资产不实93亿元,收入不实84亿元,利润不实33亿元,39户房地产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仅为12.22%,而实际利润率高达26.79%。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偷漏税问题,少数企业甚至通过虚构业务、编造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用。
    检查还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情况。甘肃合盛会计师事务所未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取证,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青海华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混乱,伪造注册会计师的签名、盖章,违规出具审计报告;山西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企业账表严重不符等问题未予以关注,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在执业中也暴露出审计程序不到位、专业判断失误等问题,如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在不同下属公司之间随意划转营业费用1.15亿元、违规通过个人账户存取货款1.91亿元和备用金2.89亿元等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及有关专员办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会计造假的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10户子公司分别予以通报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并将有关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企业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责令其如实调整账务并补缴税款;对甘肃合盛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华翼会计师事务所、山西世纪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经营业务处罚,对海南华宇会计师事务所等10家事务所予以警告,并责令15家事务所进行整改;对违规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证书2人,暂停执业7人,警告30人。此外,针对云南大地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虚开、不开发票隐瞒收入1510万元及违规出具验资报告等问题,对事务所予以警告、通报并罚款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事务所负责人予以罚款,对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通过此次检查和处理处罚,有力打击了会计造假和审计违规行为,对广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后,财政部门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的层次和效果,形成法制规范、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监督高效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4月5日

财务资料(文件夹)的加密

NTFS格式下加、解密问题

NTFS是WinNT以上版本支持的一种提供安全性、可靠性的高级文件系统。在Win2000和WinXP中,NTFS还可以提供诸如文件和文件夹权限、加密、磁盘配额和压缩这样的高级功能。

一、加密文件或文件夹
步骤一:打开Windows资源管理器。
步骤二:右键单击要加密的文件或文件夹,然后单击“属性”。
步骤三:在“常规”选项卡上,单击“高级”。选中“加密内容以便保护数据”复选框

在加密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五点:
1.要打开“Windows 资源管理器”,请单击“开始→程序→附件”,然后单击“Windows 资源管理器”。
2.只可以加密NTFS分区卷上的文件和文件夹,FAT分区卷上的文件和文件夹无效。
3.被压缩的文件或文件夹也可以加密。如果要加密一个压缩文件或文件夹,则该文件或文件夹将会被解压。
4.无法加密标记为“系统”属性的文件,并且位于systemroot目录结构中的文件也无法加密。
5.在加密文件夹时,系统将询问是否要同时加密它的子文件夹。如果选择是,那它的子文件夹也会被加密,以后所有添加进文件夹中的文件和子文件夹都将在添加时自动加密。

二、解密文件或文件夹
步骤一:打开Windows资源管理器。
步骤二:右键单击加密文件或文件夹,然后单击“属性”。
步骤三:在“常规”选项卡上,单击“高级”。
步骤四:清除“加密内容以便保护数据”复选框。

同样,我们在使用解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打开“Windows资源管理器”,请单击“开始→程序→附件”,然后单击“Windows资源管理器”。
2.在对文件夹解密时,系统将询问是否要同时将文件夹内的所有文件和子文件夹解密。如果选择仅解密文件夹,则在要解密文件夹中的加密文件和子文件夹仍保持加密。但是,在已解密文件夹内创立的新文件和文件夹将不会被自动加密。

以上就是使用文件加、解密的方法!而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也许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在此作以下说明:
1.高级按钮不能用
原因:加密文件系统(EFS)只能处理NTFS文件系统卷上的文件和文件夹。如果试图加密的文件或文件夹在FAT或FAT32卷上,则高级按钮不会出现在该文件或文件夹的属性中。
解决方案:
将卷转换成带转换实用程序的NTFS卷。
打开命令提示符。
键入:Convert [drive]/fs:ntfs
(drive 是目标驱动器的驱动器号)
2.当打开加密文件时,显示“拒绝访问”消息
原因:加密文件系统(EFS)使用公钥证书对文件加密,与该证书相关的私钥在本计算机上不可用。
解决方案:
查找合适的证书的私钥,并使用证书管理单元将私钥导入计算机并在本机上使用。
3.用户基于NTFS对文件加密,重装系统后加密文件无法被访问的问题的解决方案(注意:重装Win2000/XP前一定要备份加密用户的证书):
步骤一:以加密用户登录计算机。
步骤二:单击“开始→运行”,键入“mmc”,然后单击“确定”。
步骤三:在“控制台”菜单上,单击“添加/删除管理单元”,然后单击“添加”。
步骤四:在“单独管理单元”下,单击“证书”,然后单击“添加”。
步骤五:单击“我的用户账户”,然后单击“完成”(如图2,如果你加密用户不是管理员就不会出现这个窗口,直接到下一步) 。
步骤六:单击“关闭”,然后单击“确定”。
步骤七:双击“证书——当前用户”,双击“个人”,然后双击“证书”。
步骤八:单击“预期目的”栏中显示“加密文件”字样的证书。
步骤九:右键单击该证书,指向“所有任务”,然后单击“导出”。
步骤十:按照证书导出向导的指示将证书及相关的私钥以PFX文件格式导出(注意:推荐使用“导出私钥”方式导出,这样可以保证证书受密码保护,以防别人盗用。另外,证书只能保存到你有读写权限的目录下)。
4.保存好证书
注意将PFX文件保存好。以后重装系统之后无论在哪个用户下只要双击这个证书文件,导入这个私人证书就可以访问NTFS系统下由该证书的原用户加密的文件夹(注意:使用备份恢复功能备份的NTFS分区上的加密文件夹是不能恢复到非NTFS分区的)。

最后要提一下,这个证书还可以实现下述用途:
(1)给予不同用户访问加密文件夹的权限
将我的证书按“导出私钥”方式导出,将该证书发给需要访问这个文件夹的本机其他用户。然后由他登录,导入该证书,实现对这个文件夹的访问。
(2)在其也WinXP机器上对用“备份恢复”程序备份的以前的加密文件夹的恢复访问权限
将加密文件夹用“备份恢复”程序备份,然后把生成的Backup.bkf连同这个证书拷贝到另外一台WinXP机器上,用“备份恢复”程序将它恢复出来(注意:只能恢复到NTFS分区)。然后导入证书,即可访问恢复出来的文件了。
3月2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二条)这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

  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第九条)。

  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

  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草案同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对试用期的不同要求,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三条)。

  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5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八条),以及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3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九条)。同时,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合并或者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

  三是针对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特殊情形,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止和恢复履行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不够明确、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得不到经济补偿等问题,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第三十三条),并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二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者除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6种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破产、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四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经济补偿。为了发挥经济补偿在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草案细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现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第七条)。

  六、关于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三是规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八条)。

  四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对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第五十二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第五十三条)、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第五十四条)、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第五十六条),以及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第五十五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劳动法新草案将出台

劳动合同法草案: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全国人大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合同自然终止职工可获补偿。昨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草案内容作出说明。

 

 

 

本报讯(记者王姝)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劳动法执法检查表明,由于现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不具体,对用人单位合同义务的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内容不规范,已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

    与原有的《劳动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草案除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外,将“任何组织、个人”纳为监督主体,并采取“有奖举报”机制,举报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可获得奖励。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表示,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是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共识的过程。此外,全国人大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新闻局局长担任。

《草案》关键词

因病无法工作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草案解读

昨日,全国人大发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表示,该草案针对“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员工青春期”、“恶意欠薪”、“逃避养老保险等义务”等五方面问题,均制定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条款,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国内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企业签订率更低。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专家观点

“劳动促裁”可作为终局裁决

有关专家建议及时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

本报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表示,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及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当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促裁”≠“前置程序”

林嘉认为,劳动争议应改变现行的“一裁二审”机制,应针对不同的争议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途径,林嘉认为,劳动促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出终局裁决。

林嘉说,现有“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对劳动者不利,大多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

“安全监察”三方管理

基于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现状,林嘉认为,“劳动安全监察”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管理机制。

“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林嘉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主动参与的权利,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劳动立法应与国际“衔接”

据林嘉介绍,目前,国际劳工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具有重要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制定行业守则,推选国际劳工标准。以最为典型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例,该标准实质是发达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产物。一些跨国公司将SA8000与订单联系起来,不符合标准即取消订单。

林嘉表示,“SA8000”现象势必对我国出国加工企业有很大影响。作为外贸出口大国,我国应主动应对,在劳动立法中,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

 

1月22日

06年养老金新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计算有了新办法。

那么,这种计发办法的变化对职工影响大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因此,职工的负担不会增加,待遇不会降低。

  制度设计中的“新人、老人、中人”

  关于“新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关于“老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中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逐步开始做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他表示,这次完善制度,既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问题解答: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多缴就能够多得。在老办法下,还有少数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愿缴费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予以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问题解答: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一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目标是实现基金的部分积累,也就是说,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二是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必须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届时如果仅靠当期征缴和财政补助将难以为继。

  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参保人员因个人账户没有做实,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受到影响,制约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流动。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也逐年稳步增长,这些都为做实个人账户创造了良好条件。

  新政出台我们能领多少养老金?

  按照新制度的设计,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发放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另外,国家对于“中人”还将给予以过度性养老金为方式的补偿,但是,对于过度性养老金的制定和发放标准新政尚未明确。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算法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期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举例:北京居民王先生是“中人”,他的平均月薪3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北京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退休后,他能领到多少退休金呢?

  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后,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15%+3000元×8%×12×10÷120=690元。

  其中,(3000元×15%)为基础养老金;(3000元×8%×12×10÷120)为个人账户养老金。